丧偶儿媳尽心赡养婆婆,
这乍一听应该是一个温馨动人,
弘扬传统美德的孝道故事,
我国历史上也有讴歌这种行为的文学经典,
比如《窦娥冤》。
然而在下面的案例中,
原本温馨的故事却有了一个令人唏嘘的结局。
案情经过:
原告安某竹招亲在富源县后所镇某村,育有独子安某。安某与被告刘某娥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现在在昆明上大学,小儿子今年参加高考。
在刘某娥小儿子三天时,原告安某竹的儿子安某因意外去世。之后,刘某娥带着两个儿子在同村另行成家。
2018年腊月23日,被告刘某娥家建好新房,因原告安某竹的房子破旧,刘某娥就将安某竹接到家里生活。
因生活习惯、处事方式方法不当,刘某娥与安某竹发生矛盾,安某竹向村委会、司法所反映要求解决,双方的矛盾反而越来越深,于是安某竹一气之下向富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娥承担赡养义务并一次性支付2018年至2019年的赡养费共计7200元。
经查明,原告安某竹每年有养老保险金1000余元、低保金600余元、遗属补助每月80余元。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娥不是安某竹的子女,刘某娥与安某竹的儿子安某结婚,后安某死亡,刘某娥与安某的婚姻关系终结,现刘某娥另行成家,安某竹要求刘某娥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解析:
丧偶儿媳对公婆有无赡养义务?
关于这起案件,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丧偶儿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因此刘某娥并无赡养婆婆的法律义务。
法条规定:
哪些人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赡养的义务。
此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只对自己的父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对另一方的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一方在履行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上,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