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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也不是那么好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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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垂刚  发布时间:2019-09-09 17:05:51 打印 字号: | |

古人云:“食色性也”。吃,在中国文化里占据着重要地位,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家常菜都吃腻了,于是想着去找“野味”,可他们不知道,嘴解馋的同时也触犯了法律。这不,富源的这位林某就因为捕“野味”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

2019年4月30日至5月16日,被告林某在富源县中安街道所辖的山地上,利用绳子和树枝做成扣子一共捕猎了5只“野鸡”,其中2只被其放家里驯养,另外3只则以每只13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后被富源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被林某捕获的“野鸡”有3只是属于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1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因行迹可疑被正在巡查的富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询问后,便主动交代了自己犯罪的事实,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故富源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科研资源,并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既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人类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希望大家切勿因贪图小利、贪吃野味铤而走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梦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