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离婚纠纷中,彩礼与嫁妆的返还问题十分普遍。农村地区更多,一来是因为农村地区更为看重传统习俗;二来彩礼、嫁妆的金额在一方的家庭财产中有可能占比较大的比例;再者,农村地区存在许多经人介绍相识的男女,在感情基础不深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矛盾不可调和,最终离婚。那么,对于相识时间较短,刚结婚就离婚的当事人来说,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呢?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杨某和李某经石某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2016年农历12月28日,杨某到李某家订婚,给付订婚彩礼9600元,由石某转交李某。2018年农历12月8日,杨某到李某家过礼,给付彩礼60060元,由石某转交李某。2018年农历12月24日,两人按照农村习俗在家里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
可惜好景不长,李某在结婚4天后就离家出走,第二天天亮才回家。2019年3月31日,又外出9天未归,也不告知其去处。2019年4月21日,外出至今未归。杨某四处寻找,均未找到。既然无缘天长地久,男方杨某家认为必须要回彩礼。女方李某家却认为送人之礼哪有讨回之说,拒不送回。最终,两家一言不和闹上了法院。
杨某:我找李某做妻子,目的就是为了共同生活,维持家庭,生儿育女,现在她离家出走,不想过日子了,我认为女方家应该返还彩礼731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某:我虽然没有与杨某领取结婚证,但是以结婚为目的在一起生活,并举行了结婚仪式。杨某虽然根据当地习俗向我家送来了彩礼,但是大部分都用于购买生活用品,剩余部分用于婚后日常开销,只剩余19400元,我愿意退还给杨某,但是其他部分不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未长期共同生活,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彩礼的给付带有担保性质,即男方给付彩礼后保证忠贞于女方,女方接受彩礼后保证忠贞于男方。女方接受的彩礼,可用于置办嫁妆、婚宴等事宜,也可以婚姻后由女方带回男方家中正常生活使用。本案中,原告给付彩礼人民币69660元,被告置办嫁妆价值人民币27326元,两项抵扣实际上剩余人民币42334元。鉴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2个多月,结合农村婚俗的现状,部分生活开支无法计算,故由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38000元较为适宜。原告主张其母亲给付被告的人民币3500元,属赠与行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很多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彩礼是为了促成婚姻缔结而产生的一种赠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对彩礼返还情形给予了明确规定,如不符合,则无需返还。
在我国,彩礼大多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而进行。故在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的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结合当地风俗实际、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使判决更能符合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