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庭神圣、肃穆而庄严。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在这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公平正义得到充分体现。但有个别当事人,却公然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大闹法庭,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
案 情 简 介
2019年7月23日上午9时许,富源县人民法院富村中心法庭内,原告段某甲与被告念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正进行庭前调解程序,正当双方已初步达成调解共识时,双方的亲朋间因污言秽语而出现轻微冲突。富村法庭的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双方的冲突并口头告知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在法庭哄闹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维护法庭正常工作秩序,富村中心法庭工作人员将旁听人员引导至休息区等候,当被告念某甲的亲友走至休息区时,原告段某甲的亲友段某乙等人突然与王某、念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原告段某甲、被告念某甲及其各自亲友十余人见状纷纷参与互殴,最终导致原告段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富村中心法庭的工作人员见上述情景,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对互殴的人员进行多次劝阻和口头警告,但原被告及双方亲友对法庭工作人员的多次劝阻和口头警告置若罔闻,继续我行我素。法庭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用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和手机全程记录事发经过,同时与富源县公安局富村派出所联动请求增派警力参与处置,与院领导及时汇报事发经过和处置措施,并及时组织车辆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富村派出所增援警力赶到后,将参与斗殴的人员带至富村派出所,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并固定证据。
处 置 结 果
经院长批准,富源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向段某乙等十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并分别处以拘留15日,同时向十四周岁的段某丙及其监护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法庭工作人员向被拘留人和被罚款人宣读拘留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时,被拘留人均表示自己不懂法,希望得到法庭的谅解,不予追究。更有甚者,为规避拘留谎称怀孕,撒泼打滚。后富源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依法组织被拘留人体检和孕检,保障了被拘留人各项合法的人身权利。
法 官 说 理
本次事件中,富村法庭工作人员多次劝解和口头警告,在第一次轻微冲突时已明确告知双方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但一些当事人无视法庭规则,无视法律,以个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满足作为判断标准,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即大放厥词,肆意而为,公然挑战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人民法院必须要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确保法官能够依法正常履行法官职责,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官的职业尊严。因此,富源县人民法院对段某乙等十余人的处罚是必要和适当的。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