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等戴上手铐后才知悔改
案情简介
2018年张某因建盖房屋,与李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造成张某受伤,张某在富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伤情经富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张某随即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1965.20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如期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富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该案件执行承办法官孔令波于2019年6月3日通知被执行人李某到法院处理案件,李某的妻子刘某也一同来到法院。经过数小时的沟通,李某以不服判决为由拒绝赔偿,承办法官释明利害关系后李某仍然态度蛮横,枉视法律权威,承办法官决定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在实施拘留措施的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刘某未经允许在办案区域用手机拍照、录像,并且妨碍干警实施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刘某也采取了拘留措施。当执行法官准备将两人送至拘留所时,该对夫妻态度开始转变,李某表示愿意赔偿张某损失,刘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和案款履行保证书,希望能够得到法官的谅解,介于两人认错悔改态度较好,提前解除了对两人的拘留。
法官寄语
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大部分被执行人都有“不愿赔、不打算赔、看你能把我怎样”的消极思想,视判决为草纸,视法律为儿戏,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富源县人民法院着力破解“执行难”,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强化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向“老赖”依法“亮剑”,网络查控越来越快,强制措施越来越多,2018年以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富源县人民法院已对60余个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2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祸莫大于无信,别当戴上手铐后才知悔改。
法律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心中,民生案件大于天
富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肖本罗法官承办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申请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被执行人黄某负有向李某赔偿281074元的义务,该案辗转多年未得到解决。2019年6月4日,执行法官肖本罗接到申请人李某的一通电话,李某提供了被执行人黄某从外省打工回来,现在家中的线索,执行法官第一反应是被执行人出现,此类民生案件“拖不得”,肖本罗法官暂时摆下了手中其他事务,与孔令波法官及几位干警清晨出警,赶赴被执行人黄某居住地黄泥河镇发祥村。找到被执行人黄某后,黄某声称没有钱赔偿,在执行法官反复做工作下,黄某依旧没有履行意愿,也不愿制定赔偿计划,介于黄某“分文不给”的态度以及申请人李某一级伤残的情况,执行法官决定立即对被执行人黄某实行司法拘留。
在将黄某带至富源的途中,孔令波法官接到了另一申请人谢某的电话,谢某同样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被执行人陈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虽然天色已晚,但执行法官更急于赶往心中的“家”,怀着为民解难、担当尽责才无愧于心的意念,一行干警调转车头赶往被执行人陈某的居住地。找到陈某后,执行法官主动邀请了当地村委会的干部一起给陈某做工作,希望其积极履行义务,但陈某态度坚决,“不服判、没有钱”是许多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挡箭牌”,陈某也不例外,但与使用这种惯用伎俩的被执行人一样,陈某也逃脱不了司法的制裁,执行法官决定对陈某实行司法拘留。最终被执行人黄某与陈某两人均被送至富源县公安局拘留所。
法官寄语
富源县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严厉打击致困境申请人于不顾的失信被执行人,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难,不忧无其策。
法律小知识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一级伤残有多严重,例举几个定残标准,1.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2.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3. 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