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陈某于2013年结婚,2018年的时候两人因为感情不和,于是准备协议离婚,因为王某是某国企职工,其缴纳了公积金,双方因此争执应否将公积金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双方协商不了,陈某便一直诉状将王某起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公积金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王某不解,认为自己名下的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么个人公积金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3年至2018年的王某及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王某与陈某离婚,并对王某公积金账户上夫妻存续期间缴纳的公积金依法进行了分割。
【分析解答】住房公积金,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一般为职工工资的5%到12%,具体缴纳数额,则看单位的规定。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许多人则会问,那么王某公积金账户上的所有钱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要告诉你,你的想法显然是错误的,上述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只有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某与陈某离婚,陈某也只能主张王某公积金账户上2013年至2018年期间缴存的金额进行分割。
因为对法律不甚了解,可能许多人对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并不清楚,可能等到双方离婚后,才听说公积金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也不用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离婚后才发现有住房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的,是完全可以再次起诉的。
需要提醒的是,风华是一指流沙,苍老是一段年华;有缘结发相伴,无缘相忘天涯。婚姻需要相互体谅、包容,不要轻易走向婚姻的死角,离婚则是无奈之举,若无缘相守,愿各自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