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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婚前房产,凭什么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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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垂刚  发布时间:2019-05-09 16:33:00 打印 字号: | |

小刘于2010年用个人工作积蓄在工作所在城市支付首付1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办理了20万元的公积金按揭贷款。小刘买房后,于2011年找了女朋友小张,之后结婚搬进了新房,买房的按揭贷款也于2017年还清。2019年,小刘与小张因婚姻产生矛盾打算协议离婚,但小张要求将房子给自己,小刘认为房子是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用首付买的,并用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房子应当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两人协商未果,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将登记在小刘名下的房产判给自己。

小张将小刘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房产归小刘所有,由小刘补偿小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合计15万元。

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关键要看房屋款项的给付及房屋产权证取得来分析。若单一的通过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来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一、划分个人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小张用个人积蓄10万元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该笔钱系小刘的个人婚前财产。小刘与小张结婚后,小刘用公积金偿还了贷款,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这里可以看出,小刘购买房屋即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也不再是单纯的个人婚前财产。故对于小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至2017年用公积金偿还的贷款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算。

二、房屋归谁,如何分割。

根据房屋性质的和社会实际问题,不可能将房子分两半一人住一半。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若双方离婚,可以就房产归属进行协议,像小刘与小张这种情况,因协商不了,故综合实际情况,房产由小刘即产权登记方所有,由小刘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对小张进行补偿。同时,因为房屋买了当然会有自然增值,故小刘还应根据房产增值部分给小张一定的补偿。最后,小刘需要补偿小张15万元是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与自然增值部分。

婚姻生活中,随着我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都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婚前,许多人为了避免婚后产生纠纷,便在婚前就对财产进行协议约定,只要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前提下,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这也不失为一计良策,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能够在茫茫人海中相见相知相识相恋,只愿执子之手,与子共著;执子之手,与子同眠;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执子之手,夫复何求。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梦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