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富源县一小学老师因先后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辱骂法官被富源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因其孩子太小及其对自己行为表示认错、道歉等情节,富源县人民法院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提前解除拘留,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5月10日,富源法院执行局14名干警正在一企业对某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进行现场财物清点查封。
此时,另一案件的承办法官接到资某申请执行胥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胥某妻子王某的电话,在电话里王某不听法官解释,对法官进行各种质问、甚至带有辱骂的语言,因法官正在执行案件,遂挂断了电话。
紧接着,同在执行现场执行的富源法院执行局耿济民局长也接到电话,耿局长接起电话,王某同样不听解释还是各种质问,无奈耿局长也将电话挂断。
在经过一个上午紧张的执行查封保全完毕后,在法官们往县城返回的路上,王某再次通过短信方式辱骂法官,直接辱骂法官说法官像“一群疯狗”等字样发到法官的手机上。
法官看到短信后,将短信内容给在场的其余五名员额法官传看,经请示院长,法官们及时找到这名发短信的王某。经过调查得知,王某与其丈夫即被执行人胥某同是某小学的老师,因其丈夫在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阶段被法院对其丈夫胥某的工资进行查封扣划后,因其要对另一名被执行人应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执行法官产生不满,遂产生了辱骂法官的行为。
找到王某后,王某正在上课,法官们就等在学校门外,待学校放学,王某将学生送走后,法官们将王某请到了该校校长办公室。在法官们问其对自身行为认识时,王某依旧言语激烈,态度强硬,对其自身行为没有任何悔改表现。无奈法官们对其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
在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王某的丈夫胥某将孩子带到了现场,看到幼小孩子,听到孩子的哭声,法官们心软了。
在将王某带往富源的路上,执行局女干警宋粉桃在一边监管一边说服教育中,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多次向其请求,说孩子太小,以后绝不再犯,望给予谅解。
鉴于此种情况,干警们决定临时在营上中心法庭停留,看王某的认错态度。在营上中心法庭王某及时写了悔过书,并向法官和被抓伤的干警认错道歉。综合孩子太小、其真诚认错并道歉,法院决定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