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口头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犁地机用以耕地,蒋某甲帮蒋某乙家犁地的过程中因蒋某乙操作失误,致使蒋某甲左腿伤残,经鉴定为六级伤残。
住院期间,蒋某乙共计支付费用28000元人民币,出院后,蒋某甲与蒋某乙就责任及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果。2017年7月蒋某甲一纸诉状将蒋某乙告上法庭,要求蒋某乙进行赔偿;2017年9月富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结合案件起因、事实、蒋某甲伤残情况和双方过错等因素,富源法院判决蒋某乙共计赔偿蒋某甲28万元人民币。
在法院判决后的履行期限内,蒋某乙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眼见自己手中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迟迟得不到履行,且自己因残生活也是日益拮据,蒋某甲遂向富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富源法院受理蒋某甲的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联系蒋某乙,催促蒋某乙履行赔偿义务,均未果。2019年5月15日,富源法院执行干警孔令波等一行四人在富源县十八连山镇执行完结一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后,顶着烈日继续赶往蒋某乙家中,再次催促蒋某乙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到达蒋某乙家后,蒋某乙家门紧闭,也未接听电话;在执行干警的多方打听、询问下,终于知晓了蒋某乙的踪迹,原来蒋某乙上山放羊了,执行干警合计后,决定上山寻找蒋某乙,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跋涉,执行干警终于在山上找到蒋某乙;为便于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干警将蒋某乙带至当地村委会,希望蒋某乙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转变态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可是无论执行干警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如何劝说、如何做思想工作和如何道明利害关系,蒋某乙依旧态度强硬、恶劣,并表示“自己坚决不会再进行赔偿,更加不会履行什么法院的生效判决”。
无奈之下,执行干警只得依法告知蒋某乙如今天再不履行赔偿义务或是制定出一套可行的赔偿方案,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但是蒋某乙依旧无动于衷。向领导汇报后,最终富源法院作出对蒋某乙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并于5月15日晚23时左右将蒋某乙依法送至富源县拘留所进行拘留。
对于执行干警而言,每年需要执结上百件案件,我们不希望对任何一位被执行人使用司法强制措施,也不希望最后的执结是以司法强制措施来完成的。作为一名法院人,我们只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只是在为社会树立正确的行为标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在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做一个心存敬畏,有正义感、责任感的人。
法条普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