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因刘强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向李兵借了10万元钱,双方约定李兵于2月1日将钱打到其卡上,借期为十个月。同时,李兵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约定借款于同年10月1日偿还,利息按照月利率4%计算。借条签订后,期间刘强也按时每月支付利息4000元,但是借款到期后,刘强称自己做生意亏本了,故只愿意偿还李兵60000元,其认为已经向李兵支付了40000元。李兵一想,这支付的40000元是利息,怎么成了借款本金了?李兵一气之下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刘强偿还10万元的本金。
李兵将刘强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由刘强偿还李兵借款本金87000元,钱是还了,但是友情也尽了。网友会问,这10万元的本金加上4万元的利息怎么最后算出个87000元,可能会感到疑惑,下面为您一一解答。何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指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强向李兵借款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也是受到保护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018年1月1日刘强向李兵借款10万元,但是李兵直到2月1日才将借款打到刘强账户上,故双方的借款合同应该是2月1日才生效,同时约定的利息也应当从收到借款时才开始计算,实际上借款期限则为九个月。
利息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强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4%计算,其规定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刘强主张将利息折抵为本金偿还也是有理有据。同时也要维护李兵的利益,因为双方约定利息,故对刘强已经支付的利息40000元应该进行分段计算。上述已经说明,首先,刘强借款时间应为9个月,故多支付的一个月利息4000元应折抵为本金。其次,李兵与刘强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4%计算,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对刘强已经给付的年利率未超过36%的利息27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将其折抵为本金。再次,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9000元,因刘强主张折抵为本金,其主张的理由也是符合规定的。
相信讲到这里,网友们也应该明白了,法院调解刘强支付李兵87000元是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
赠言:有句话说的是“金钱如粪土,仗义值千金。”毁灭友情的方式有许多,最彻底的一种是借钱。钱很重要,但情义却是无价的,别为一时的利益毁了一世的情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