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兑现,和解不履行
——又一名被执行人被拘留
10月22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靳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2017年6月1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富源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靳某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1000元。调解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
2017年7月31日,张某向富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靳某,要求其主动履行,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再次达成了由被执行人靳某于2018年3月22日前给付2000元,并从2018年4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给付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但是直至2018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靳某仍视法院生效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于不顾,仍分文未给付。在执行法官再次找其做工作,要求履行时,仍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法院遂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执行手记:
执行和解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结束或中止执行程序的制度。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视为原执行依据已获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依另一方当事人之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
执行和解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重要结案方式,也是解决执行难,确立和谐执行的一种较好的方法。他能缓解矛盾纠纷、减少执行对抗、确保执行效果、促进社会和谐,不仅降低了执行成本,还有效地防止了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带来的对抗,避免当事人矛盾的激化,减少社会的对立面,这对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本案中,被执行人靳某在法院经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本应主动履行法院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其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其做工作,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仍然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视法院生效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于不顾。被法院采取15日的强制拘留措施属应受的法律惩罚,如其有财产而仍不履行,还将会被以拒执罪追究其更重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