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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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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6 09:23:38 打印 字号: | |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驻富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富源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顺利有效执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体现司法权威、彰显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全县各级党委和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把支持、配合、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加快建设法治富源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县委政法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将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落实、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等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帮助法院排除工作阻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自觉尊重法院生效裁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禁违法干预执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推诿不办、拖延、阻碍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违法干预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应当调查核实拟提拔对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调查核实,拟提拔对象存在恶意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全县各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完善操作流程,尽快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尽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四、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全县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处置被执行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要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查询、查封、冻结、扣划等功能的一体化。县人民法院应充分依托综治办的职能优势,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建立协助执行联络点和联络员,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县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五、依法严格查处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行为

公安、检察机关和县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公安机关应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户籍、护照、车辆登记等信息,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依法协助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对暴力抗拒执行、妨碍执行、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损毁执行装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应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六、注重新闻宣传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配合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预、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

七、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

县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不断强化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行权分权、分段运行机制,将案件分为立案、财产查控、处置、结案等环节,明确每一个环节的办理时限和标准,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内容,确保所有执行行为合法依规。县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公开制度,充分利用执行结果告知书、通知、公告、电话、短信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平台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的有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工作透明、公开、公正。

八、强化队伍建设

县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加强执行业务素质培训、理想信念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理想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务实为民、文明高效的执行队伍,确保公正廉洁执行。

 

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1 日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