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雷行动”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实现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做出的重要决定,在2017年2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做出了部署,2017年3月29日,又以云高法(2017)49号通知下发具体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好省高院部署的这次专项行动,加大执行力度,攻克执行难案,提高执行质效,使富源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实现预期目标,经院党组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专项执行活动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决定为目标,以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为标准,发扬吃苦耐劳精神,克服困难,大幅提高执行效率,完成阶段目标,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 组织领导
为统一领导切实开展好本次专项执行行动,总结活动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行动顺利开展,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李祖发任组长;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叶波坤、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耿济民任副组长;由监察室主任李光俊、立案庭庭长赵金友、审监庭庭长孔令波、执行局副局长李云峰、法警大队队长钟山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执行局,由耿济民任办公室主任。
三、活动目标
开展本次专项行动,通过认真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有关规范性文件,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活动为国家强制力后盾,促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实现2016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执行案件,除因法定事由外,全部依法执行完毕;2017年新收执行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在六个月法定权限内基本执行到位;立案后一个月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和立案后一年未执结案件全部督促检查到位的工作目标,推动富源法院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在4月1日—4月10日,清理2016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未执结案件,清理2017年新收执行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未执结案件,清理立案后一个月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和立案后一年未执结案件,并登记造册。针对目标任务,制定方案,做好动员工作。
(二)第二阶段:4月10日—6月 30日,全面攻坚阶段。
1、对清理出的2016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未执结案件,发起总攻。除因法定事由外,全部依法执行完毕。
2、对2017年新收执行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立案后一个月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必须保证在六个月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到位。立案后一年未执结案件,必须执结。
为完成上述目标,实现实际执结率、标的到位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异议案件审结率、网拍率大幅提升;信访率、投诉率、异议案件复议撤改率、违法违纪率全面降低。全院执行干警必须发扬吃苦耐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从以下几方面扎实开展工作:
1、充分利用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全面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各种财产线索迅速调查核实。
2、集中开展搜查活动。用一周时间,对被执行人的住所集中搜查,查找财产或财产线索。对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要对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对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流动经公开听证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制裁。
3、集中开展凌晨行动。用一周时间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躲避执行的,对其住所进行搜查。
4、集中开展网上“追逃”行动。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等情形的,充分利用全省执行指挥中心信息自动化预警寻查机制,全部上网布控。
5、集中开展打击违反财产申报令行为活动。对已发出财产申报令的案件逐一清理,发现拒不申报财产的、未按期申报的、申报财产不实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6、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行为活动。调查中发现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依法予以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集中开展信用惩戒活动。凡符合失信被执行人条件的,必须一律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管理系统并及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广场视频等予以曝光。对公职人员还应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8、集中开展腾房活动。对法院已查封拟处置房屋或已处置房屋,全部腾空,为处置、移交奠定基础。
9、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根据工作进度和工作实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对本次行动中的各项活动进行宣传。既宣传活动措施和成果,也宣传执行不能的理念,使社会理解执行、参与执行、支持执行。
10、集中开展案款发放活动。在按规定及时兑现案款、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适时集中发放案款,展示行动成果。
11、集中开展救助活动。在六月下旬,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涉民生案件,适时救助一批,化解积案。
12、采取审计执行方式,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抽逃注册资金的,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审计如发现被执行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3、开展悬赏执行活动。对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个人生活消费又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通过当地电视、广场视频、微信、村委会公告栏等媒介和公共场所发布悬赏公告,号召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财产线索。
14、对滥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要及时审查、及时裁定,在审查期间转移财产的,坚决依法制裁。
15、对夫妻之间以协议假离婚,或利用夫妻财产约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一方或子女名下的,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对财产采取相应措施,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
16、充分利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已查封、评估的市场价值较大的财产,通过网络拍卖,提高成交率、溢价率,降低财产处置成本。
17、充分发挥传统拍卖方式,对市场价值较小的、不适宜网络拍卖的、或变价处理的财产,委托拍卖公司及时变现。
18、充分发挥以物抵债方式,对金钱给付案件中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经拍卖、变卖程序不能变现的或不宜拍卖、变卖的,裁定以物抵债,实现结案。
19、强化执行回告制度,对执行案件的重要节点和采取的重大执行措施,以及超过法定期限未能执结的案件,尤其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须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回告,并将回告情况记录在卷。
20、加大立审执协调配合力度,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立案后交审判庭进行破产审理,促进“执转破”工作的正常开展,化解长期不能执行的系列案件。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7月1日—7月10日。
1、对“迅雷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制定相关制度。
2、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活动期间取得的经验、成果向社会展示。
五、相关要求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攻坚阶段,时不我待,必须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压力感,切实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紧盯目标,根据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动员全院力量,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院长是“迅雷行动”的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要亲自安排、关键环节要亲自协调、落实情况要亲自督察。分管执行的院领导和执行局长是直接责任人,要针对案件实际,制定措施。对重大疑难案件、重大执行行动,要亲自研究执行方案,亲自带队实施。
2、实行“五定一包”责任制,对清理出的2016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未执结案件,对2017年新收执行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立案后一个月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和立案后一年未执结案件,必须定案件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审监庭(审管办)对中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督察,对多次上访的长期未得到有效执行的案件,限时办理。
4、强化执行员责任心。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的内容,每个执行员必须认真学习,心中有数,按照标准做好每一件案件的痕迹材料。要把评估指标的内容分解到部门,分解到个人,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
5、加强执行保障。要配齐配强执行力量,在人员、经费、装备、技术等方面给予执行局适当倾斜,举全院之力打好“迅雷行动”执行攻坚战。
6、做好数据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不按照要求时间内容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问责。
7、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户外广告等渠道,及时宣传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各项重大举措、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影响,正确引导社会对“执行不能”的理性认识,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良好环境。在执行中,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监督执行、见证执行,增强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