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板怎么也想不通,法院会判决自己向不是为自己做工的工人支付6.8万元的工钱,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这一切得从一张欠条说起。
包工头梁某承建了一座山庄,因房主未支付完工程款,导致工人罢工停建。李老板看到山庄的工程量较大,欲承包该工程,为能顺利接手工程,便与梁某和房主对工人的工资进行了结算,其中工人代某的工资为2.8万元,陈某的4万元,李老板向陈某、代某分别出具了“陈某、代某的工资由李老板代房主暂付”的工资欠条。
工程结束后,房主并未及时支付李老板工程款,李老板也未按约向陈某、代某支付工资。陈某、代某多次向李老板索要工资无果,遂将李老板、房主、梁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三被告相互推诿。
李老板认为,二工人并非帮其干活,他二人的工资不应由他承担,欠条只是当时为了接手工程临时出具,事后房主和梁某已对二原告的工资进行了结算。
梁某认为,既然当时三方已对两名工人的工资有过约定,就应按约定支付,如今房主尚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他也无力支付。
房主认为,因当时是为了顺利开展工程,对二原告的工资结算均是按他们自报的数额进行结算,故对陈某、代某的工资金额不予认可,其已和梁某对二原告的工资进行结算,总的金额为2万元,现可直接向两名工人支付2万元。
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相互推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老板虽然是代他人出具欠条的暂付行为,但其系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债务转让,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李老板已经成为新的债务人。
事后,虽房主与梁某对工人工资进行结算,但并未征得债权人(两名工人)的同意,且李老板与相关当事人并未对欠条的失效条件作出过约定,故该欠条对李老板仍具有约束力,李老板应按欠条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遂判决,李老板向代某支付工资2.8万元,向陈某支付工资4万元。
李老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