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审判动态
邻里通道引纠纷 法院调解通大道
分享到:
作者:陈夏宽 孔垂刚  发布时间:2018-01-16 09:26: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中心法庭调解了一起原告王某、黄A、黄B诉被告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经调解 

1、被告张某拆除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部分房屋设施,让出通道。

2、原告王某将协议约定的土地交付给被告张某管理使用,原告王某对该宗自留地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该案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均按调解书履行完毕,邻居重修和睦。


审理查明

原告王某、黄A、黄B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三原告与被告张某的房屋之间有一条仅能通行人畜的狭窄通道,且该条通道是三原告出入的唯一必经通道。三原告为了能够方便通行,拓宽出口通道,遂与被告张某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分别按照协议将自家的部分房屋设施拆除,让出通道,同时原告王某将自家大凹子的自留地调换给被告张某作为交换。协议签订后,三原告分别约定的自家部分房屋设施拆除后,被告张某却不按协议履行,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三原告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家部分房屋设施拆除,转让给被告方作通道使用,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其行为有效。

 

2综合利益平衡原则,原、被告签订协议后,三原告不同程度的拆除了自家的房屋、围墙等设施,已经为履行协议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且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张某为履行协议亦拆除了自家的部分烤房与厕所,该烤房与厕所已不能使用,本着尊重历史与客观的原则,被告张某家房屋设施旁的通道系三原告通行已久的历史通道,且三原告家均无条件另行开辟通道,原有通道南段较窄,由被告张某拆除协议上约定房屋让出通道,系履行协议的约定,亦有利于原、被告的生产生活,促进相邻关系建设。且经过现场勘验,协议中关于拆除被告张某家部分房屋设施的约定能够继续履行。因协议约定被告张某拆除的设施,被告张某现基本未使用,现处于闲置状态,张某户现并未居住在以上约定拆除的房屋设施内,拆除以上设施,并不影响张忠建的生产生活,且同时提高了被告张某剩余部分设施及土地的利用价值,被告张某今后为利用其土地及其设施,亦须使用本案的争议通道,故维持原、被告关于拓宽通道的约定符合双方的合同目的和利益共享的相邻关系。

 

3由被告张某拆除自家耳房、烤房、厕所等建筑设施供三原告通行,客观上给被告张某造成了损失,三原告应当对被告张某进行适当的补偿。

本案审理后,法庭考虑到通过判决能够解决问题,但不能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原、被告是邻居,虽然他们的通道变宽了,但可能他们的心也变窄了,这也没有达到法院提倡的司法为民、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经过法庭法官庭务案情分析会议讨论,该案要想真正的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还得法理并用、调判结合,既要拓宽他们的通道,也要解了他们心中的的怨念。经过法庭法官的多次深入到现场调解,讲法律、讲德行、讲道义,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三原告与被告张某就本案在黄泥河中心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法庭的主持见证下拆除部分房屋设施,原、被告双方重归于好。

 

《左传.隐公六年》:“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君其许郑。”这句话释义是与邻者亲近,与邻邦友好,是我们的国宝。邻里之间处理好,家庭和睦百事业;邻国之家处理好,民富国强大国梦。邻里关系既有法律的规范,亦有道德的指引,遇到纠纷时,只要各方都能克己复礼、依法所为,必能构建一个和睦友善的社会。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