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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金钱,精神上的照顾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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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正良  发布时间:2017-05-08 16:30:11 打印 字号: | |

5月5日,在富源县中安街道紫泉社区羊尾哨村,随着国徽、巡回法庭布标的高高挂起和简易审判法庭布置的完成,在荀某甲家的场院内,陆续引来了全村近百人的围观。

荀某甲(父亲)和荀某乙(儿子)、方某(儿媳)分别坐到了原、被告席上。一起赡养案件的庭审在富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翔的“现在开庭”声中展开。

79岁高龄的荀某甲诉儿子荀某乙和儿媳方某,要求其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和分担住院费。经了解原告共生育儿女6人,其中一人已死亡,现有5人,荀某甲认为只有儿子荀某乙和儿媳方某未尽到赡养义务,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被告一直认可赡养老人是自己的责任,但是现在无能力履行赡养义务。

经了解,被告荀某乙自从1998年就患上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现自己在患病时生活都不能自理,很多情况都需要妻子方某照顾,方某每天打两份工,除了给荀某乙治病外,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而老人荀某甲也知道儿子家的现状,但由于平时相处过程中产生的小矛盾,以及自己在生病时儿子、儿媳对自己关心较少,便产生诸多埋怨,遂坚持要求儿子、儿媳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法庭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庭认为,荀某乙身患精神分裂症,很多时候照顾自己都困难,儿媳方某打着两份工,生活确实不易,但赡养老人的方式有多种,除了金钱,精神上的照顾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而老人荀某甲也要多理解子女生活的不易。法庭邀请了其余子女、村民组织等到庭参与调解。

 

几经努力最终达成协议,由儿子、儿媳每月给付荀某甲100元的生活费。而当儿媳在现场借了100元递到老人手里时,老人、儿媳眼里暗含着泪花,老人拒绝了这100元。

法官、村委会干部看在眼里,劝说双方——弄点简单的饭菜,一家人吃团圆饭,相互诉说一下家常。

 

法官在双方的挽留声中离开了羊尾哨村。

责任

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深入推进,为切实彰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者”的司法理念。富源法院制定了《富源县人民法院核定员额法官审判任务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入额院领导、综合部门入额法官办案数。入额院领导带头巡回审案也将成为一种常态,彰显司法为民的底色。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