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富源一男子袁某因家庭矛盾与自己的父亲发生吵打,后袁某将父亲反关屋内欲放火烧父亲。
处罚
4月26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八年。
案情
2016年12月29日,家住富源县营上镇某村的村民袁某与父亲因家庭矛盾发生吵打,后袁某抱来几捆玉米秸秆放在堂屋内点燃。同时,手持铁锤将父亲堵在房屋内的牛圈里使其无法逃脱。在情急之下,父亲打电话向女儿等人求救,其女儿等人赶到现场将父亲救出。案发后,父亲对袁某表示自愿谅解。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袁某因家庭矛盾,用放火的方式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袁某的行为有悖人伦道德,主观恶性较大,其采用放火的犯罪手段较为恶劣,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应依法从严惩处。袁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家人的及时解救,致使其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袁某的父亲自愿对其表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