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2017)云0325民初250号判决书中的原告史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给予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当天下午,富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通知原告史某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在法官向其发放法律文书时,史某要求法官向其宣读判决结果,法官向其宣读后,并给予了解释。同时,多次告知如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但史某仍不相信判决结果,拒绝签收,并辱骂法官。法官再次邀请一名群众向她宣读法律文书内容,宣读完成后,史某将法院发给她的法律文书予以撕毁。经多名法官向她解释撕毁法律文书的后果后,史某仍拒绝认错和悔过。法院遂对其给予了十五日的司法拘留。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包括了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行为。
史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启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人都应该以合法的手段、合法的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切以简单的手段、粗暴的方法妨碍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尊重司法、维护司法的权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