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炸鱼,却误伤同伴:2011年8月,王十邀约王一到水塘用雷管、炸药炸鱼,在操作过程中,装有炸药的饮料瓶发生爆炸,当场将两人炸伤。王一受伤当天即送到富源县人民医院临时治疗,后转院至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次日再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其病情经医院诊断为:爆炸伤并失血性休克、右胫骨平台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血管神经损伤、双腕关节完全离断伤、颌面部爆炸伤、左足多发开放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属二级护理依赖。
案件从审到执,依法断定是非:经富源县公安局和普安县公安局调解,由黔西南州某煤矿赔付了王一一次性补偿款32万元,暂时缓解了其巨额医疗费的负担。2014年12月,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十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王一同时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十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该案经审理后,判决王十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由王十赔偿王一各项经济损失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一向我院执行局提出了执行申请,该执行案件受理后,由于被执行人王十在监狱服刑,不具备执行条件,我院依职权终结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从要好寨邻变隔壁冤家:虽然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本案也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是执行法官依旧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经过到王十和王一家走访,了解到双方都是农村居民,家庭经济条件都不富裕,对一次性赔偿王一22万余元,王十的家人都表示难以负担。王十与王一本是同村一起长大的要好朋友,两家关系也很好。因为炸鱼受伤,王一出院后还需承担巨额的后期治疗费与护理费,以及伤残给他带来的痛苦。由于得不到王十的赔偿,王一便携妻儿一家五口搬到了王十的住处,王十的家人一时也负担不了赔偿费用,便腾出一间房让王一居住。至此,双方虽然朝夕相见,可却形同陌路。
出狱面对巨额赔偿,执行法官难觅王十踪影:王十服刑出狱后,我院依职权恢复了对本案的执行程序,但到王十的家中却不见其人影。询问得知王十电话后与其联系,但王十却表示没有钱赔偿王一,并且自己要去外省了。执行法官意识到,如果王十就这样一走了之,仅凭电话中的几句话,这个案件就很难得到执行了。于是,在今年大年三十前四天,执行法官再次来到了王十的家中。
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件得到圆满处理:虽然寒风瑟瑟,新年将至,但执行法官到王十家却扑了个空,王十并不在家中。执行法官察觉到王十是在有意躲避,转而采取了其他办法。首先,因为王十与王一本是发小,王一对王十的家庭经济情况也充分了解,王十又才服刑出狱。执行法官认为,如果要王十一次性拿出22万余元是不切实际的,每年打工逐步偿还才是可行之计。经过与王一积极沟通做工作后,王一也表示同意王十分期偿还,并且只要王十按约定履行,就不要求对王十采取拘留、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然后,执行法官来到王十家中,与王十的父母将执行案件的情况表明,请其将王一的态度传达给王十,并告知不能因为暂时没有钱,就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躲避执行、抗拒执行得到的只有法律制裁。2017年2月,王十主动找到执行法官交纳了2万元,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明确了分期还款的数额和日期。
(本案中当事人的名称均为化名)
▲2017年3月,执行法官将2万元案款送至王一。
法律小贴士:
问: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是不是就不再执行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既可以通过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终本,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终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并不代表不再执行,案件依然会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