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目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具体规定,因此这一义务主要靠当事人的自制力自觉履行和良好的道德水平自由约束。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有很多,包括通奸、重婚、同居、遗弃等等。针对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涉及夫妻忠实义务类型
近期,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中心法庭处理了两起涉及夫妻忠实义务类型案件:何某指控李某甲、刘某甲犯重婚罪一案,刘某乙指控郭某、李某乙犯重婚罪一案。
两案有许多相似之处:涉案违反忠实义务的均为夫妻中的女方,两女均向本院起诉离婚未果,两女均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家出走,并与他人同居生活,且在与他人同居生活期间一女已生育子女,一女已怀孕,双方当事人均对该子女的血缘亲子关系有争议。因两案中的两被告人均有同居事实,但两自诉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重婚的事实,仅根据同居事实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婚罪。
考虑上述情况,为化解双方矛盾,黄泥河中心法庭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工作站的功能,联动当地司法所、民政所、综治办、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村委会等机构、组织,多次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征询意见,对当事人进行析法明理的沟通、调解。经过多方努力,两案的自诉人均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同时另案处理了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问题,并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婚姻过错损害赔偿,避免引发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另外,两案自诉人均主张女方所孕育的子女系自己的子女,要求抚养。经本院查明,该子女均系两案中的二被告人所共同生育,经向双方当事人沟通、说明后,两案的自诉人自愿放弃了上述主张,而两案的被告人双方自愿继续抚养其共同所孕育的子女。两案的处理以司法手段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达到了惩恶扬善的目的,体现了公平正义。
很多人把同居关系直接认定为重婚,但并不是所有的同居关系都构成重婚罪。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若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要认定构成重婚则较难,法院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的同居时间、稳定程度等方面综合进行认定。上述两案中,被告人同居时间较短,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故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婚罪。但两案的被告人都有同居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的自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经调解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的稳定关系到文明、和睦的家庭的维系,关系到良好家道家风的保护,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进步。在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司法途径去处理,但主要靠当事人的自制力自觉履行和良好的道德水平自由约束,婚姻中夫妻双方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尽好为人父母、为人妻子、为人丈夫的责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包容,合力解决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当“破镜”确已不能重圆时,应以互谅互让的原则加以沟通,以妥善的、合法合理的方式去处理,用司法的手段去弥补婚姻中的道德缺位,用司法的手段去维护“家道、家风”建设中的篱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