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远在安徽省的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将诉状送到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中心法庭,经法官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其符合立案条件。
然而,这本是一件普通的民事纠纷,原、被告双方却相隔3500余公里,送达法律诉讼文书成了法院的一个难题,也成了当事人的一个难题。
经过法庭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沟通,原告同意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收取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之后,法庭为了确保原告能够及时收到受理案件的诉讼材料,工作人员将诉讼材料通过QQ视频、短信、微信、邮件快递等多种途径送给原告,经工作人员与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确认,其已经收到诉讼材料并知悉了开庭时间,这不仅方便了法院,也方便了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一条款规定为诉讼文书的送达提供了新的方式并具有了法律依据,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送达方式,不仅方便了当事人,也可以缩短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使当事人能够更快捷的知道审判结果,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诉讼律师及当事人很温暖的说:“我们要为黄泥河中心法庭的法官点赞。”
移动互联网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诉讼服务的大数据、大格局,这既有利于司法信息的公开,也有利于当事人能够更快地了解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电子送达可以说是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司法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也是大数据时代加强诉讼服务的积极探索,当事人的点赞说明了我们诉讼服务工作站服务职能取得了新成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许。当然我们还期待以后有更加完善的网上立案、查询、阅卷等便民措施,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