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现我院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同时,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录入。
进入“黑名单”的“老赖”的相关信息将通报给银行、房地产管理等多个担有审核政府采购、融资信贷、政府扶持、招标投标等职能部门和单位,通过与各部门联动,不定时查询被执行人的信用卡等消费行为记录,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乘飞机、坐高铁或睡软卧等高消费行为,并可采取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失信自然人(下列36人)
1、被执行人:卢绍虎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660606****
住址:富源县后所镇栗树坪村委会小落冲村
执行案号:(2016)云0325执114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123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游惠芬、卢绍虎给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行案款人民币58283.0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已履行1500.00元,未履行56783.09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被执行人:游惠芬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91230****
住址:富源县后所镇栗树坪村委会小落冲村
执行案号:(2016)云0325执114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123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游惠芬、卢绍虎给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行案款人民币58283.0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已履行1500.00元,未履行56783.09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被执行人:丁梅芬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41006****
住址:富源县玉泉小区4幢4号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359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116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丁梅芬、杨荣青、丁武胜连带偿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案款人民币9679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被执行人:杨荣青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21210****
住址:富源县玉泉小区4幢4号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359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116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丁梅芬、杨荣青、丁武胜连带偿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案款人民币9679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被执行人:丁武胜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71005****
住址:富源县金牛小区11幢1201号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359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116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丁梅芬、杨荣青、丁武胜连带偿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案款人民币9679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证件照片未能提取
6、被执行人:刘鑫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207091****
住址:富源县电力公司1幢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357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59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刘鑫给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胜境支行案款人民币36365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被执行人:卢文敏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71129****
住址:富源县火巷路195号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251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60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卢文敏给付申请人李荣书案款人民币5310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8、被执行人:叶长信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20630****
住址:富源县中安街道王家屯社区盐厂庄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663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35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叶长信、曹秀仙给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行案款人民币169898.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9、被执行人:曹秀仙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51009****
住址:富源县中安街道王家屯社区盐厂庄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663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35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叶长信、曹秀仙给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行案款人民币169898.5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0、被执行人:李扩达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80404****
住址:富源县富村镇水井村委会沙梁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180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126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李扩达给付申请人王新明案款人民币985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被执行人:王云柱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60918****
住址:富源县墨红镇九河村委会新书桌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333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74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王云柱、贾长富给付申请人王所贤案款人民币7249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已履行10000.00元,未履行62496.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被执行人:贾长富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31202****
住址:富源县墨红镇普冲村委会施家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333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74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王云柱、贾长富给付申请人王所贤案款人民币7249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已履行10000.00元,未履行62496.00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3、被执行人:胡开亮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671119****
住址:富源县后所镇庆云村委会上心寨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904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127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胡开亮给付申请人毛传新案款人民币5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4、被执行人:董剑飞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21203****
住址:富源县太和街372号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352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5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董剑飞给付申请人吴丽案款人民币147794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5、被执行人:韩春丽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51013****
住址:富源县营上镇大栗村委会阿基米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714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902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李红英给付申请人李六栋案款人民币70580.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6、被执行人:毛佐莲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30118****
住址:富源县营上镇海丹村委会海丹一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969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32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毛佐莲给付申请人杨作案款人民币30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7、被执行人:高巧林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30426****
住址: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丕德村委会独家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207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82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高巧林给付申请人何粉琼案款人民币4878.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8、被执行人:朱凤连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7023****
住址:富源县后所镇小冲村委会敖家屯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788号
执行依据:(2011) 富民初字第80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朱凤连给付申请人敖成贵案款人民币12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9、被执行人:姚爱琼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21221****
住址:富源县富村镇新店村委会干沟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688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94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姚爱琼给付申请人李考位案款人民币2880.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被执行人:余孝明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60913****
住址: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华毕村委会华毕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893号
执行依据:(2014) 官民一初字第245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余孝明、杨建给付申请人余正碧案款人民币473301.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证件照片未能提取
21、被执行人:杨建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800723****
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十堰汽配城A栋5号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893号
执行依据:(2014) 官民一初字第245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余孝明、杨建给付申请人余正碧案款人民币473301.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2、被执行人:刘亚光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80310****
住址:富源县中安镇太和社区太和街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366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5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刘亚光、江尚君、石惠国给付申请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人民币746282.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已履行60000.00元,未履行686282.59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证件照片未能提取
23、被执行人:江尚君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840510****
住址:富源县中安镇太和社区太和街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366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5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刘亚光、江尚君、石惠国给付申请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人民币746282.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已履行60000.00元,未履行686282.59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4、被执行人:石惠国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550627****
住址:富源县中安镇东门社区小河头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366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5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刘亚光、江尚君、石惠国给付申请人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人民币746282.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已履行60000.00元,未履行686282.59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5、被执行人:王小庄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20905****
住址:富源县大河镇大河村委会陈家坟村
执行案号:(2014)富法执字第530号
执行依据:(2014) 富刑初字第5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王小庄、开远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何万通案款人民币4173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证件照片未能提取
26、被执行人:郭应志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90318****
住址:现住富源县黄泥河镇五乐村委会五乐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746号
执行依据:(2014) 富刑初字第181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郭应志给付申请人黄红案款人民币26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7、被执行人:黎太志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40606****
住址:现住富源县黄泥河镇牛场村委会小寨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746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160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黎太志给付申请人谢鸿翆案款人民币12310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8、被执行人:吕家国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60323****
住址:现住富源县黄泥河镇五乐村委会黄扎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287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307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吕家国给付申请人张琳伟案款人民币5412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9、被执行人:柴利平 性别:女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0704****
住址:云南省宣威市格宜镇石磨村委会大地头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613号
执行依据:(2014) 富民初字第1374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柴利平给付申请人卢井学案款人民币85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0、被执行人:杨怛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50410****
住址:富源县老厂镇老厂村委会老厂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912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101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杨怛给付申请人陈兵案款人民币184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1、被执行人:朱一书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550702****
住址:富源县老厂镇拖竹村委会补乃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854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74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朱一书给付申请人刘锐兵案款人民币536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2、被执行人:余礼兵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80903****
住址:富源县老厂镇拖竹村委会新寨村
执行案号:(2011)富法执字第320号
执行依据:(2011) 富民初字第41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余礼兵、刘大高、陈贤给付申请人杨益昌案款人民币80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3、被执行人:刘大高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30211****
住址:富源县富村镇新厂村委会下田坝村
执行案号:(2011)富法执字第320号
执行依据:(2011) 富民初字第41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余礼兵、刘大高、陈贤给付申请人杨益昌案款人民币80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4、被执行人:陈贤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560217****
住址:富源县老厂镇拖竹村委会拖竹村
执行案号:(2011)富法执字第320号
执行依据:(2011) 富民初字第41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余礼兵、刘大高、陈贤给付申请人杨益昌案款人民币80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5、被执行人:张鹏开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30611****
住址:富源县老厂镇迤德黑村委会戈迤村
执行案号:(2014)富法执字第357号
执行依据:(2013) 昆民三终字第53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张鹏开、贺云龙给付申请人郭青周案款人民币4801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6、被执行人:贺云龙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80212****
住址:富源县老厂镇迤德黑村委会金字坡村
执行案号:(2014)富法执字第357号
执行依据:(2013) 昆民三终字第538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张鹏开、贺云龙给付申请人郭青周案款人民币4801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失信法人(下列4人)
1、被执行人: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02744-7
法定代表人:赵以乐,该公司总工程师。
住址:富源县墨红镇吉克村委会贾古德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962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17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云南新吉克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云南普赛斯选煤技术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52799.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被执行人:曲靖市云润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362842-5
法定代表人:雷春云,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富源县胜境街道腰站社区腰站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962号
执行依据:(2015) 富民初字第103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曲靖市云润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富源县勇浩商贸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420414.9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被执行人:开远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825981-1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原市东联村
执行案号:(2014)富法执字第530号
执行依据:(2014) 富刑初字第59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王小庄、开远市联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何万通案款人民币4173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被执行人:富源县鸿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6624860-3
法定代表人:周跃方
住址:富源县中安镇厦格村委会小厦格村
执行案号:(2015)富法执字第962号
执行依据:(2015) 富少民初字第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富源县鸿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行案款人民币1256590.5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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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的强制措施汇总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施行已久,但是老赖也具备了一定的规避能力,本文不展开进行论述,可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比如公积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复,总结如下:
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三、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包括获取政府补贴限制、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包括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具体包括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等。
6、荣誉和授信限制。包括: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授信限制等。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包括: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等。
(以上第2-7请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六、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