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就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效果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对富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情况,信用惩戒措施、效果、意义等进行了阐述。
会上,富源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耿济民通报了富源法院一年来执行工作基本情况,重点就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效果进行了通报。其中,对“老赖”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做了详细说明。
通报指出,2014年11月1日,为破解执行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建成统一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该网站专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被作为“老赖”列入失信“黑名单”,“黑名单”的有关信息已与工商、银行、房管等系统联网,这将对失信人高消费、兴办企业等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从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7月22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开始施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截止11月29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已公布失信被执行人7期346人,其中自然人314人,法人32人次。按照全院的安排部署计划在年内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达1000人以上,做到能公布的全部予以公布。
执行局副局长李云峰同时发布了四起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