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执行督导工作规定》。规定立足于确保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形成“内推效应”即一次执行与督导执行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倒逼执行难工作的有效化解。
富源法院成立执行工作督导组,督导组在党组和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督导执行工作进展。
在督导的过程中,对超过6个月未结、群众反映强烈、代表委员提出意见建议,且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等特殊类型案件,可以提请党组或院长将案件交由督导组亲自执行。
如果督导组通过努力,能够顺利执行,且发现原执行员有久拖不执、久执不结问题,或者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的,将倒查原因。
对有暗箱操作或者执行工作违法、违纪情况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或追究相关责任。
对确实无可供财产执行或执行不能的案件,形成完备的执行材料,告知申请人,终结执行。
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形成材料交由相应部门予以处理。
通过一次执行与督导执行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促进一次执行工作尽职尽责,加快执行进度,形成“内推效应”。同时,也对案件当事人对一次执行法官的抵触和不理解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增强当事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理解和心理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