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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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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18 16:37:38 打印 字号: |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