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依法判决由被告某生态公司偿还富源富滇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富滇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6万余元,若生态公司不履行前款债务,将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赵某用于抵押的房产,所得价款富滇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富滇银行与生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借款30万元,借期两年,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月利息为8.1‰,同时赵某自愿用其房屋提供担保,为此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生态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支付利息3千元,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其余本息。后富滇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本息;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赵某的房产,实现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赵某自愿用其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富滇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他项权登记,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其提供的是物的担保,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抵押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在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人常要求贷款人为借款提供人保或物保以降低风险。物保中以房屋担保的情形较多,但因法律意识的淡薄仅在借条上载明“以某某所有的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签名捺印”,殊不知这样的担保如一纸空文,没有法律效果。为保证债权人取得担保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借款人应与贷款人或担保房屋的所有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就该房产的房产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