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也曾思索过,法律帝国的王侯应当是什么样子?邹碧华说过:做法官,就必须承担得起当事人的“期待”,承担起法官的责任,不光要有卓越的价的值观,还要有能力实现恒法的价值目标;……我认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应当具备两种意识,三种能力,四种知识。
从意识方面考察:首先是政治意识;其次是法律意识。
政治意识上,法律与司法从来无法独善其身而脱离政治孤芳自赏,而是与政治存在密切勾连,因此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敏感性,在当前时代的中国语境下,具体而言就是法官必须服从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法和社会主义道路,这也是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拥护宪法的原由。
从法律意识上看,法官必须精通法律,遵守法律。法官以法为业主,熟悉现行法律,模范遵守法律,在法律师适用上只认可法律,即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律是其唯一的上司和指引。
从能力上判定,其于司法过程使然,法官定纷止争,主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此,法官必须具备三种能力以准确抽取案件事实,恰当匹配相应法律。
第一,法官应当具有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将司法全过程完美地向公众展示,寓意着司法公开的使命,而且庭审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程序。第二,法官应当具有确立法律终局性结论的能力,包括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调解运用能力。法官的司法过程是一个找法、择法、适法的一个法律选择、匹配程序,而裁判文书制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的程序,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法理性的结论终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法官如无法制作一份逻辑严谨、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司法过程就无法完美终结。因而法官具备文书制作能力是合格法官的题中之义。第三,法官应当具有调解能力,调解与裁判均是实现定纷止争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二者并无优劣高下之分,只是根据不同的司法语境和特定的要件事实,扮演的手段品种,在各自不同的作用由演绎着自己独特的价值和使命。在通过裁判无法定纷止争或者效果不佳时,调解的价值便得到突显,调解有其特殊性的价值张力,能使部份案件的办案效果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