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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为侄孙建房起纠纷,判决后双方自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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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纬  发布时间:2016-06-21 18:24:47 打印 字号: | |

6月20日,是刘某和李某收到法院判决书的第二天,曾经对簿公堂的他们再次来到富源法院周纬法官的办公室,均表示不上诉,请求法官主持和解。这是双方在持续了半年之久,历经调解、鉴定、庭审、判决之后的和解。

 

据悉,刘某是富源县后所镇外后所委会某村的村民,现已70余岁了,因其侄儿子早些年在煤矿受工伤去世,其侄孙子由其抚养。现孙子已成年,需建盖房屋成亲,并张罗为孙子建盖房屋。

于是,2012年的4月23日,刘某与李某签订了《建房协议》,约定由李某为刘某建盖位于富源县后所镇外后所村委会某村的房屋,房屋结构为三层半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529.29平方米。约定刘某将房屋承包给李某建盖,扫地住屋,一切建筑材料由李某负责。协议对施工内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责任、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后因李所持有的《建房协议》上每平米221元与刘某持有的321元单价不一致,双方因价格及房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导致工程停工。后刘某将李某告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对建盖房屋的工时费、质量问题及修缮费用进行鉴定评估分析,房屋建盖价格应在250元每平米较为恰当;已完工部分工价费用95007.56元;施工质量修复费用为8673.25元,鉴定费用14600元。

 

庭审中李某表示对刘某扣押工程设备、下欠工程款等保留诉权,法院经审理,判决由李某支付刘某房屋修复费及鉴定费12894.23元。

 

收到判决后,双方均认为应该通过调解来彻底解除纠纷。为此,双方相约来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工程款4000元,并当场兑现。

 

至此,一场长达4年之久的纷争就此了结。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