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牛某偿还原告龚某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6.66万元。
庭审中,龚某称2009年4月25日,其出借9万元给牛某,双方约定同年5月25日还款,同时提交一份欠条用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并申请证人叶某等四人出庭作证,以证明龚某邀约证人多次向牛某索要过借款。但牛某否认借款事实,称2013年被龚某绑架过,欠条有可能是2013年写的,且欠条上的内容除名字是其本人所写,其余内容不是本人所写。据此,法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人证言中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龚某向牛某提供借款,牛某未按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龚某有权要求牛某偿还借款。同时,龚某主张牛某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起诉之日共74个月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友情提示:民间借贷往往基于亲情、友情发生,常有人借款时碍于“熟人”情面不写书面借条,还款时因借款人不诚信致使借款拖延不还甚至“有去无回”,最后只能上演打官司难。此外,双方基于信任发生借贷,借款人应及时还款,否则有可能需承担高额的利息,但贷款人也应当及时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