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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索债倒赔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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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雪艳  发布时间:2016-04-28 20:04: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富源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张某挖掘机,同时支付其扣押挖掘机期间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的丈夫购买了一台挖掘机,之后死亡。2014年7月28日,张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赵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给张某,张某用其采石场及一辆车为借款提供抵押,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7月8日,赵某邀约他人将原告张某租给富村某砖厂的挖掘机开走,至今未归还。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挖掘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挖掘机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就该挖掘机主张权利。赵某邀约他人开走挖掘机,其辩称因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张某以采石场为借款提供抵押,挖掘机属于采石场的一部分应当作为抵押物,但双方未就挖掘机办理抵押登记,且赵某开走挖掘机未经张某同意,其扣押挖掘机属非法行为,应予返还。此外,赵某扣押挖掘机给张某造成经济损失系客观存在,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在民间借贷中不乏有借钱不还的人,此时出借人只好讨债。面对“老赖”,债权人应采取合法的方式如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合理的催讨等,而不合法的民间讨债,如恐吓、限制自由、殴打,干扰他人生活等,就容易滋生新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