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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一男子购买零件制造枪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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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正良  发布时间:2016-03-30 10:32:43 打印 字号: | |

3月11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涉案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2015年12月15日,高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由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查,2011年六、七月份,家住富源县墨红镇的高某在墨红镇某建材经营部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和一盒射钉弹。后在某车船加工店内将一截钻杆接在射钉枪上作为枪管,又在家中为射钉枪装上枪托和准星,将射钉枪改成枪支使用。

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惩处。高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结合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和认罪表现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