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诉三个儿子赡养纠纷案,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由原告卯某的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卯某育有五个子女,三男二女,均已成年。原告卯某现年已80岁,丧失劳动能力。现日常生活依靠政府低保勉强维持,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卯某与三子因赡养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三子仍未按协议履行。原告卯某遂将三个儿子诉至富源县人民法院,要求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自愿放弃对两个女儿的赡养请求。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应当依法履行。卯某的子女在其年老体弱、无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履行赡养、照顾义务。在生活上给以扶助和照料,在精神上给以关怀和慰藉,让卯某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卯某明确表示放弃对两个女儿请求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卯某的儿子拒不支付赡养费,后法院根据卯某的请求,同时参照云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