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没收其作案的雷管、炸药、铡刀等物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的妻子外出打工,杨某要其回家,妻子不回,杨某便怀疑妻子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平日里杨某与妻子的关系长期不和,矛盾较大。2015年10月在妻子回家办理岳父丧事后,于10月11日,杨某将其从某煤矿采空区捡到的4枚雷管和0.4公斤的炸药可疑物绑在身上,并随身携带1把铡刀、3把水果刀到十八连山镇某村委会牛某乙家(系其小舅子)即妻子的娘家,扬言要将牛某全家炸死。后十八连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民警的劝说下,杨某主动将铡刀、水果刀及身上捆绑的爆炸物卸下交给民警。经曲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测鉴定,从杨某身上捆绑的炸药可疑物中检出乳化炸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爆炸后果,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