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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送达瓶颈,有效提升裁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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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梅仙  发布时间:2016-01-07 17:11:13 打印 字号: | |

2015年,富源法院民事收案2057件,审结1864件,结案率高达90.62%。法官在立案登记逐年增加、年底正常收案,社会矛盾纠纷快速增长,躲债、逃避诉讼的当事人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等多重工作压力下,仍保持了民事案件审判的较高结案率,这样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在解决“送达难”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

一是要求当事人按照程序准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告知如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程序。

二是受送达人委托其亲属、朋友代领法律文书的,要求代领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和确切的联系方式,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受送达人的地址,代领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行为即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行为。

理由是:第一,受送达人口头委托其亲属、朋友代领诉讼文书,委托关系成立,其亲属、朋友领取了诉讼文书时留下了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在受送达人否认收到诉讼文书时可以倒查;第二,受送达人委托亲属、朋友代领的行为是基于亲情和信任,代领人对受送达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故代领人填写的送达地址可以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的送达地址。

三是当事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作为送达地址,按照该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出外送达的,将送达过程拍照、录像记录即视为送达,此种送达方式也适用于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时使用”。同时,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确切送达地址的后果,并将该情况注明后签名。

四是扩大送达地址使用的程序、范围。送达地址一经确认,案件审理、执行程序全程适用,在同一法院涉及该当事人的其他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复印后使用。一审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后,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均可使用,如二审中,当事人变更送达的,二审法院结案后可将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随附件退回一审法院,以便一审法院送达。

按照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富源法院灵活适用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的方式。一是受送达人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采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二是扩宽留置送达的地点,受送达人本人及同住成年家属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就职场所、营业场所、办公室等地点,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也采用拍照、录像手段,并同时制作笔录和邀请就职单位见证送达;三是加强与村委会、村小组的联系,送达人在家但没有相遇的,将诉讼文书交由村委会、村小组工作人员转交,留下联系电话询问转交情况,制作电话记录在卷,避免送达往返、没有效果的状况。

一是活用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直接送达的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在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即向被告送达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原告一般情况下会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被告在领取裁判文书上签名确认后,不按照确认的期限来领取裁判文书,期限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是邮寄送达的,配合使用电话录音、短信等现代通信技术。有不少案例,当事人在第一次电话联系时会接听电话,知道是法院的电话后就不再接听,直接去送达也无法查找。为应对这种情况,法官在用手机联系当事人前,打开手机的录音功能,确认了受送达人的身份后,将诉讼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果受送达人拖延不来领取诉讼文书,之后将电话中告知当事人的诉讼内容及开庭情况记录在卷,结合录音情况,确认受送达人已经知晓诉讼内容,即视为送达。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