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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盲大闹法庭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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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正良 丁墨雨  发布时间:2015-10-16 08:33:52 打印 字号: | |

929,在黄泥河中心法庭,工作人员通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告到庭领取赔偿案款,原本当事人领到案款,案件就此了结,完成一个完美的司法过程。但却因原告李某甲和罗某的不懂法、不知法、不听劝解,无理吵闹、冲击法庭,自己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祝米酒”路上遇车祸

被告李某甲邀请同村的罗某、李某乙等12人到其女儿家送“祝米酒”(“祝米酒”即当地孩子出生,满月当日,为庆祝孩子的出生而举办的酒宴)。29日,李某甲承包了刘某的微型面包车接送去赶“祝米酒”的人员。同日傍晚,在酒宴结束返回本村的途中,因微型面包车师傅刘某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至路沿外,造成车上乘客1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刘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李某乙等乘客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法庭调解化纠纷

案发后,罗某、李某乙等分别将李某甲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和微型车驾驶员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庭考虑到,由于刘某的车辆未投保商业险,加之受伤人数较多,需赔付的数额较大,李某甲和刘某的赔付能力明显不足,原、被告双方又系同村亲属。故法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刘某赔偿李某乙医疗费用3200元;赔偿罗某医疗费用2万元;李某甲赔偿罗某医疗费用1.5万元,李某乙和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定于2015101日前付清。双方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后,刘某于2015928日将其应赔付的3200元及2万元送交至法院。当日,法庭工作人员便通知罗某和李某乙到法庭领取赔偿款。

拒领案款赖法院

929,罗某到法庭便声称要一并领取李某甲应赔偿的1.5万元,若李某甲没有交案款,就拒绝领取刘某已交付的2万元,并要求工作人员对其负责,领不到钱就要在法庭吃住。

李某乙则将刘某交纳的3200元领取,但声称李某甲也应赔付其医疗费用,要求法庭向其索要。

法庭工作人员一一向罗某进行了解释:一是根据双方协议,李甲支付案款的时限尚未届满;二是刘某已经赔付了2万元,应先领取该部分款项用于治疗;三是协议中李某甲应赔付的1.5万元,若期限届满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同时,工作人员也向李某乙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双方签收的调解书,李某甲并未与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若要求李某甲承担责任,需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劝解未果闹法庭

经过法庭工作人员的劝解,罗某与李某乙并未收敛,反而情绪更加激动,声称在法院处理的事就要由法院负责到底,其不知道什么执行局,也从未去过富源。尔后两人见法庭工作人员忙于开庭、接待其他当事人之机,并开始辱骂办案人员。

笔录制作中仍大吵大闹

经制止未果,工作人员便将两人带至接待室作笔录,但罗某进入接待室后开始辱骂、侮辱、诽谤、威胁办案人员,大声喧哗、哄闹,拉扯工作人员,将法庭大门堵住,多次冲击法庭。两人从上午9时许吵闹、冲击持续至中午12时仍不离开,种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正常的开庭和办案工作,致使当天上午的庭审工作被推迟。

司法拘留维护法庭秩序

为维护正常的法庭工作秩序,有效震慑冲击、扰乱法庭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富源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罗某和李乙分别给予15日的司法拘留。

悔过认错提前解除拘留

108,经过拘留所工作人员的教导,罗某和李某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法庭写下悔过书,两人均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违法行为,不应辱骂、侮辱、诽谤、威胁办案人员,不应在法庭大声喧哗、哄闹,拉扯工作人员和冲击法庭。保证今后不再到法庭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鉴于两人认错态度和悔过表现及在拘留所表现较好,经批准,于当日提前解除了对两人的拘留,并免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法官手记

本案中,李某乙与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两人作为受害人,值得同情。索要医疗费用是其正当权利,但公民行使权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而不能不听劝解,不遵循程序,一意孤行。从合法到非法仅在咫尺间。这个案例很好的告知我们,自己有理时,不能将有理当做无理的筹码,正如古罗马哲学家塞内家所言:“善与恶是同一块钱币的正反面。”法律保护人的善面,制裁人的恶面。法律同时如同“慈祥”的长者,真诚的忏悔和悔过,也必然得到法律的谅解和宽容!

来源:富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