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案件登记立案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将行政案件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应当载明的事项告知如下:
1、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被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椐的事实与理由;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以上事项如有错误和遗漏,起诉人应按照告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将修改或补充完整后的材料在指定的日期前递交本院立案庭。如在指定的日期内拒绝修改或补充完整,法院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