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自诉一审案件登记立案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现将刑事自诉状及相关材料应当载明的事项告知如下:
1、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2、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人与他人区别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3、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自诉状原本和与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6、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以上事项如有错误和遗漏,起诉人应按照告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将修改或补充完整后的材料在指定的日期前递交本院立案庭。如在指定的日期内拒绝修改或补充完整,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