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县某村委会原党总支书记兼主任陈某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陈某任职的乡镇被列为国家扶贫开发整镇推进项目试点乡镇,项目启动资金于2013年10月逐级划拨到镇财政所。2014年1月7日经镇政府批准,划拨35万元给村委会作为项目启动资金,由村委会组织进行道路硬化和改道工程。同日,村委会原书记兼主任陈某安排该村村委会报账员袁某跟随其到镇财政所办理整镇推进项目启动资金手续。后陈某将35万元启动资金开出现金支票后存放在镇农村信用社副主任张某的私人账户,导致张某对该笔专项资金随意支取。在2014年1至3月期间,陈某将35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挪为本人进行投资煤矸石生意、种植魔芋等营利性活动和偿还债务,至今未归还。因其挪用了该笔资金,还导致负责村委会进行道路硬化和改道工程的承包方王某、刘某等人集体上访,镇政府为消除不良影响,从整镇推进的第二笔专项资金中划拨25万元先予支付,致镇整镇推进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形成了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挪用国家扶贫专项资金35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已被侦查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情节,法庭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