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辖区中安镇紫泉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谷某、计划宣传员荀某、水电工杨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洞上水库主干渠工程征地中,紫泉村委会某村村民余某户被征用了其挂果的树木11棵,林木168棵,共计应补偿2990元。因在数据汇总时出错,余某的补偿款变成了61955元,当时被告人谷某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发现了补偿款过高的事实,并向荀某、杨某追问,二人均表示不知情,但均表示余某的补偿款不可能那么高。于是三人一起商量决定将该笔款项分给余某8000元(含2990元的补偿款),其余由三人平分,因被告人杨某与余某系姨夫关系,由被告人杨某找余某商量。后余某到中安信用社将钱取出交给了三被告,余某现场领到了8000元。剩余款项53955元,由被告人谷某、荀某各分得17980元,杨某分得17995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将自己所得赃款上交富源县纪委。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协助富源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兑付富源县洞上水库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余某名下虚增的林木补偿款53955元私分占为己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检查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三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三被告人在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